厦门理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厦门市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科目,原则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本专业前15%;
5、对于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未达到第4条要求的,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者,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在同等条件下,学业成绩优秀者优先。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五条 学校成立奖助学金综合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分管领导、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人事处、监察审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各院系成立院系分管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国家励志奖助学金的评选、推荐工作。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评审程序:
1、每年9月根据厦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下达的名额,综合各院系学生人数等情况分配推荐名额并下发工作通知。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相关材料。
2、经班级评议后,各院系按照评审要求,严格把关,提出初评名单并公示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3、学校奖助学金综合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进行评审,确定名单并在校内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后,报厦门市教育局。
4、公布表彰:评审结果由厦门市教育局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学校根据教育部审定后下达的文件予以公布表彰。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在资金拨付到校后,通过银行转入获奖学生本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中,同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 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统筹落实,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凡发现不符合条件和弄虚作假者,学校将追回奖学金,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