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理工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和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本专业前10%。学生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5、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五条 学校成立奖助学金综合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分管领导、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人事处、监察审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各院系成立院系分管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推荐工作。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评审程序:
1、每年9月根据上级下达的名额下发工作通知。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相关材料。
2、经班级评议后,各院系按照评审要求,严格把关,提出初评名单并公示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3、学校奖助学金综合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进行评审,确定名单并在校内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后,提交厦门市教育局报教育部审批。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在资金拨付到校后,通过银行转入获奖学生本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中,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 学校和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推荐、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凡发现不符合条件和弄虚作假者,学校将追回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