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学生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院对学生进行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从保护学生出发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学院明确一名领导,主管学院大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负责领导、组织、布置、实施、检查、处理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各年级、各班的安全教育及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及青年学生的特点,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各年级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每学期至少进行一至二次防盗、防火、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六条 各年级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重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各年级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第八条 各年级老师要从关心、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
第九条 各年级老师对本年级学生安全工作每学期要进行二次以上检查。
第十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各负责老师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及各年级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三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院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学院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十四条 各年级结合本年级具体情况建立请销假制度和晚间就寝点名、登记制度。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的,知情人员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伤害后,要及时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及日常生活中,因学院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废,由学院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不知去向的学生,学生所在年级负责老师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院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院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为学生办理人身保险。
第二十二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院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困难补助。退学学生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三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院或学院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金沙9159游乐场。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